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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2007年第48號公告(對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傾銷調查的終裁)
商務部公告
2007年第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6月16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于2007年2月1日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傾銷,國內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做出終裁決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存在傾銷,中國磺胺甲噁唑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磺胺甲噁唑,也稱磺胺甲基異噁唑、新諾明、新明磺;英文名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簡稱SMZ)
分子式為
化學結構式為
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50030
磺胺甲噁唑的物理化學特征:磺胺甲噁唑為白色或幾乎白色結晶性粉末,無臭、味微苦。在水中幾乎不溶,在稀鹽酸、氫氧化鈉試液或氨試液中易溶,熔點168-172℃。
磺胺甲噁唑的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產磺胺類藥的重要原料藥,其抗菌譜廣,抗菌作用強,主要用于生產片劑、顆粒劑等藥物制劑,用于大腸桿菌和變形桿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腦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感桿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膚化膿性感染、扁桃體炎等。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10.1%
2、其他印度公司 37.7%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7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7年2月1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07年6月16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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