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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8年第58號公告(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公告
2008年第58號
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反傾銷調查結果,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yè)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就執(zhí)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27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鄰苯二酚,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51號公告和2005年第51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第52號公告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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