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己二酸反傾銷案韓國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更名公告的公告
2011年第36號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36號
【發(fā)布日期】2011-06-23
【實施日期】2011-06-23
2009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2009年第7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其中,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5.9%。
2011年3月29日,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繼承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并提交了特別股東大會紀要、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注冊登記文件、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章程、對中國出口銷售的主要客戶清單、合并公告以及相關公證和我駐出口國政府大使館(領館)的認證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己二酸產業(yè)。在規(guī)定時間內,國內己二酸產業(yè)表示對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的請求無異議。
經審查,現有證據材料表明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合并羅地亞韓國公司并更名為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符合韓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合并更名前后關于被調查產品的經營管理、生產設備、供應商關系、客戶基礎等均未發(fā)生變化。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繼承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適用5.9%的反傾銷稅率。
二、以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11年6月23日起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