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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8號(關于對原產(chǎn)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2010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原產(chǎn)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chǎn)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5年8月12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chǎn)于韓國和泰國的精對苯二甲酸(稅則號列:29173611),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1號相關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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